发布日期:2025-06-14 22:46 点击次数:187
西南政法大学日本校友会访谈录正规的网上炒股配资
比较法语境下的民事诉讼演进与学术桥梁
——专访郝振江教授(博士校友)
郝振江教授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副院长。西南政法大学2004级法学博士(民事诉讼法学)。先后获得国家留学基金委、日本学术振兴会(JSPS)、日本国际交流基金(JF)资助,三次留学于日本京都大学,分别为外国人研究员(2006年-2008年)、特别研究员(2014年-2016年)、客员教授(2019年-2020年)。曾任河南大学法学院讲师、副教授、教授(2001年-2019年),河南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副院长(2011年-2012年)。
主要学术兼职有: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理事、日本民事诉讼法学会会员。主要社会兼职有:深圳国际仲裁院、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仲裁委员会、广州仲裁委员会等多家仲裁机构仲裁员。
展开剩余95%长期从事民事诉讼法学教学和研究工作,主要研究领域为:民事诉讼法学、非讼程序法学、证据法学、仲裁法学等。
SWUPL
Alumni Association of Japan
引
言
在全球法治格局与国家法治建设持续演化的背景下,如何通过比较法研究推动本土制度革新,如何在跨文化语境中坚守程序价值、融合制度精神,已成为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重要议题。长期致力于民事诉讼法、证据法及非讼程序研究的郝振江教授,凭借三度在京都大学访学与教学的深厚积累,构建起中日民事诉讼法互动研究的重要桥梁,也在国际法学交流中展现出一位中国法学者深具文化敏感性与制度自觉的学术立场。
郝教授的研究领域涵盖非诉讼程序(特别是家事程序)改革、中日民事诉讼制度结构差异、证据运作机制的制度化等核心议题,并在近年来积极推进民事审判的数字转型问题研究,聚焦于诉讼流程的IT化、智能化及AI辅助决策的合法性边界。在访谈中,郝教授不仅对中日制度比较提出了法理基础与规范差异的精细梳理,也就AI、大数据背景下程序法理念的重构表达了深刻关切。他指出,在司法科技发展迅猛的趋势下,法律学者必须同时担任制度守门人、理念传承者与技术规制的价值引导者。在谈及法学教育与校友责任时,郝教授尤为强调传承、文化适应与学术共同体建设的重要性,期待西政学子在海外法学体系中发出中国法学的独立声音。
本访谈既是对法学制度比较与技术治理趋势的反思性回顾,也是一场关于青年法学者使命、路径与责任的学术对话。
Part 1
西政求学
1. 您在西政的学习中有哪些印象深刻的经历?
答:西政的求学经历对我影响深远,有两个方面让我至今记忆犹新。首先是西政在民事诉讼法领域注重比较法研究的学术氛围。王锡三先生、常怡先生等老一代学者都系统地接受了外国法的训练,他们所营造出开放、包容的学术环境,让我们这些年轻学者能在课堂之上接触到世界不同法系的知识结构。常怡教授组织编写的比较民事诉讼法教材至今在国内都具有很大影响力。这种浓厚的比较法氛围,对我后来的研究方向选择和学术路径确立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其次,西政的各位民事诉讼法老师们对于司法实务问题的高度关注。常怡先生经常提醒我,要关注民事审判中出现的新问题,特别是与社会变迁相关的新型纠纷和制度需求。这种理论与实践结合的传统,不仅锻炼了我的问题意识,也为我后来思考如何将制度引介与本土实际相结合提供了重要启发。可以说,西政的民诉教学既有理论的深度,又有实践的温度,这种“双重取向”深刻地影响了我的学术思维方式。
2005年歌乐山下
青年郝振江
2. 在西政的博士学习经历对您当时以及后续的学术发展起到了哪些作用?
答:我认为这种影响是具有转折性意义的。我导师常怡先生,是新中国民事诉讼法学主要奠基人之一。他年轻时曾经在前苏联的列宁格勒大学获得民事诉讼法学专业副博士学位,因此也是一位具有国际化视野的学者。他不仅学养深厚,而且在学生培养上强调国际化的视野。他鼓励我至少掌握一门大陆法系语言,要进入外国法的实态中去把握和理解对象国的制度逻辑。老师这种不经然间的要求,现在回头来看,其实是我后来能够顺利进入日本法学界并从事中日比较法研究的重要基础。
常老师的诸多学生,像刘荣军教授、陈刚教授、唐力教授、林剑锋教授等,也都是受常老师的影响,曾经留学日本,延续了比较法及高度关注民事诉讼实务的研究风格。我们这些学者的成长轨迹也反映出西政民诉法学科在人才培养和国际化路径上的长期努力。
与博士生导师
常怡先生
Part 2
留日经历
1
2
3. 您在取得博士学位之后决定离开中国的法学环境,以JSPS特别研究员的身份前往日本京都大学担任法学研究科外国人研究员的契机是什么?
答:其实在做JSPS特别研究员之前,在西政攻读博士期间,由于我已经在河南大学工作,因此借助学校和国家留学基金委的支持,已经在京都大学做过两年多的研究。在母校西南政法取得博士学位之后,决定再次赴日主要基于两个方面的考量。一方面,为了准确把握民事程序实践运行的具体样态和状况,我在2011和2012年我挂职到了开封金明区人民法院。实践中遇到的大量困惑和不解让我产生了从比较法角度寻求突破的冲动,虽然当时借助于文本阅读也能获得部分的理解,但还是希望能够再次进入日本,借助更系统的机会亲身融入对方法律实践与学术研究的场域,更深层次地理解日本法的制度逻辑和实务运作。另一方面,当时也遇到了所有年轻学者在成长过程中都会“青椒的压力”,而日本学术振兴会(JSPS)博士后项目与美国的富布赖特项目(Fulbright)、德国的洪堡学者计划(Humboldt)并为全球富有竞争力的三个博士后研究资助基金,具有极高的学术含金量。作为一个青年学者,也希望能冲击下这个项目,以实现自己的国际化转型。
2007年于京都
JSPS合会
4. 在京都大学的研究生活中,有哪些印象深刻的经历?日本法学教育体系对当时已经取得博士学位的您有什么影响?
答:首先是学术资源的丰富。首次去京大留学的第二天,我就去了京大的法学图书馆。那个图书馆有七层,有四层是法学图书。里边有美国法、德国法等各个发达国家的法律资料,可以说,在当时的京都大学法学部图书馆里面,只要你需要的资料,基本上都能找到。对于做学问的人来说,资料是第一位的。这种丰富是一种前所未有的冲击。那个时候我深刻地理解了,为什么说日本处于英美法和大陆法的交叉点上。资料的多元化丰富才能为学者提供多种研究可能。
其次,是日本教授知识背景的多元化和比较法特点。当时,京大的民诉领域有四位教授,他们的知识背景各有特点。山本克己教授是德国法背景,德田和幸教授是法国法背景,山田文教授是美国法背景,笠井正俊教授曾经是法官。教授们知识结构和背景的这种多元化构成,具有浓厚的比较法色彩,也反映出日本的法学学术研究同时吸收大陆法和英美法的特色。
当然,最打动我的是他们对学术的态度。留日期间,我与德田和幸教授有两年只有我们俩的“seminar”,那两年对我的学术能力提升帮助很大。德田和幸老师在讨论中,经常会谈学术研究中“学者的使命”。这种思维方式和研究立场,后来在我的研究中,经常会提醒我注重学术研究的中立和客观性。
2007年 与日本友人稻田先生
Part 3
中日法律交流
5.在日本担任京都大学研究员与客座教授期间,您有哪些宝贵的经验在回国后对您在河南大学和上海财经大学的工作与研究产生了积极影响?
答:在日本的经历对我后来在国内的教学和研究影响很大,主要有三个方面。
第一,“seminar”制度。在日本,“seminar”研讨课是学生培养方案中的重要制度。我回国后也坚持开展了类似的活动,比如在河南大学工作期间,我就以本科生为对象组织了民诉法研讨班。以大三的同学为主,每次不到20个学生,每周读书讨论民诉法的相关问题。进入大四之后因需要考研或者就业可以不再参与,但是我会在下一届学生中继续做这个活动。这个活动,培养了不少走上学术道路的同学。目前,我在上海财经大学就自己所带的硕博士生经常进行的读书周会很大程度上也是受这种制度影响。
第二,判例教学。日本当时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判例制度,判例教学也是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每个主要部门法都有“判例百选”,学者也编著有“判例六法”。由于缺乏体系性的判例整理,我国目前的判例教学体系还处于摸索过程中。我目前在上海财经大学开设的“判例民事诉讼法”课程,注意区分专题,在每个专题中把判例趣旨、学术观点和争点一并讲述,以此训练学生的逻辑思维和观点形成能力。就是力图对上述模式的借鉴。
第三,注重知识体系的构建。日本学者比较注重在平时教学中构建自己的学术体系,不断积累讲义、完善讲授内容,并最终形成自己的体系。这种研究方法对我现在的研究计划和方向的设计都有直接的影响。
华政同事访问京大
6.在跨国比较法研究中,您是如何协调两国法律文化差异,确保研究成果既具有理论深度,又具备现实应用价值?
答:我的研究领域是民事诉讼法,相较于民法等实体法,这一领域在比较法研究中有特殊性。民事诉讼法对制度运行环境,尤其是法官的行为依赖更强,但是例如法官的绩效考核等程序法之外的制度又潜在地影响着法官的行为。因此,在比较研究中,不仅要关注民事诉讼制度本身,更要关注制度的实际运作和判例的表现,以及法官、法院等制度环境的差异。
我特别认同常怡先生的一句话“你钻进日本法之后,必须跳出来,用中国学者能理解的语言把它表达出来。” 日本学者在论述本国制度时会有很多显而易见的常识,是被省略掉的,但是中国学者在理解它时又会受我国文化的影响,易于按照自身的背景去理解它。由此,就难免会造成诸多误解。所以,我始终觉得,唯有运用中国学者能够准确理解的方式去解读日本制度,才能克服法律比较研究中的差异。
7.就日本的非讼程序而言,尤其是家事程序,具有哪些独特的法律理念或制度安排?在您的研究中,是否发现这些制度对中国法制改革有借鉴意义?
答:非讼程序是我长期研究的重点。二十年前,我国学界对这个程序的研究还几乎处于空白,我的研究也正是在这样一种探索和填补空白的基础上慢慢展开的。关注这个领域的起因,是注意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特别程序的规定,例如宣告死亡、宣告失踪、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主财产处理等。虽然被作为特别程序,但是这类程序完全没有自身的特点,而同样的案件在日本法中并没有被放入民事诉讼法,而是通过独立的《非讼事件程序法》来调整的。所以,当时就感觉非讼程序在日本法中可能体现着一种独特的程序逻辑,有自己独立的价值目标和程序架构,而不是简单的诉讼程序的“附属”或“简化版本”。
随着研究的深入,我逐渐理解到中国的民事诉讼程序是一个“包揽式”的程序体系,把诉讼与非讼都纳进一个框架之内。但是,从程序发展的规律来看,成熟的法制往往是程序逐步分化的过程。类似于日本的民事程序法,就逐渐分离民事诉讼、非讼程序、人事诉讼(比如亲子关系、婚姻关系等),在非讼程序基础之上进一步发展出了独立的家事程序体系。也就是说非讼程序完全异于诉讼程序的程序,它构成了家事程序和调解程序的基础理论。非讼程序强调非对抗性,讲求调和性问题的解决。
构造于非讼程序基础之上的家事程序,对于我国家事审判方式的改革有很多可借鉴之处。例如,强调非对抗主义、引入家事调查员、强调调解优先、非公开审理等程序要素,这些要素在近年的家事审判方式改革中已被或者正被引入我国的程序制度中。它们不仅更加人性化,而且也确实有利于解决家事案件中的复杂情感和伦理问题。以非对抗主义为例,它就可以避免家庭内部矛盾的外泄激化。
而非讼程序的强调,可能从根本上可以厘清我国目前民事程序的混沌结构。以案件事实的查明为例,非讼程序强调职权探知主义。我国民事诉讼法在前些年改革中强调当事人主义,尤其是辩论主义作用,但是它对家事程序和调解程序是严重不适宜的,由此也导致了后者在处理案件中并不完全有利于纠纷的解决。借鉴日本法的非讼程序,则可以使后者坚持职权探知主义的运用,这种分化和区分可使目前的民事程序摆脱混沌状态。
参加京都大学新年交流会
由右至左分别是:上海交通大学朱芒教授、京都大学高山佳奈子教授、广岛修道院大学郑芙蓉教授
8.通过您长期从事的中日民事诉讼法比较研究,您感触最深的两国法律体系之间的差异是什么?在诉讼基础理念或程序设计上有哪些值得关注的不同?
答:我感触最深的是中日两国法律制度在技术化与理念导向上的差异。日本的民事程序法已经高度技术化和体系化,更强调规范和程序规则的贯彻,这使得它在实践中更具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相比之下,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显得技术化程度相对不足,尚偏重理念性的追求。例如,“能动司法”在一段时间内曾被强调,在这一理念下就出现了调解至上、零判决等现象,这无疑弱化了程序的保障功能。民事程序本应是平衡双方当事人权利的工具,过于强调理念,忽略技术支撑的话,很多时候会使法定的平衡失去平衡。换言之,现代民事审判应具备的程序正当性、平等保障等程序技术,虽然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已经逐步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尚未完全扎根。不断地提出一些新的理念,很可能会动摇这些程序技术的实施。
参加寺田浩明教授的课程
9.您如何评价现今中日法律的交流合作状态?您认为有哪些方面仍有待进一步加强?
答:目前中日法律交流在实体法层面我感觉还是较为顺畅的,各种合作交流经常展开,但是在程序法领域,受程序法地域性特点的影响,这种交流与合作是相对薄弱的。举几个例子。
第一个例子是两国民事程序法学者在民事诉讼法面对IT挑战的研究态度和路径的差异。相对而言,日本学者在这个问题上更为谨慎,由于对传统制度和价值的尊重;而中国学者则推进迅速,这可能也由于我国程序技术本身就处于向现代化转型中,民事程序现代化的制度和技术存在着根基不足的问题,而这种迅速也导致新技术引入时时常会以替代原有程序为代价。两国学者就此问题的深入交流,有利于我们明确未来的发展方向。
第二个例子是最新法律信息交流的不畅。经常看到有学者在进行中日比较研究时,仍然会引用日本20年前的民诉法资料,显然忽略了它的最新发展。我国法学研究有一个阶段是过于依赖国外研究,由此导致对本土问题的忽略;现在强调本土化的途径是对的,但是也应当出现对国外法制关注不足的新型问题。客观、中立地去研究和传播制度的真实面相,也是学者的使命。
陪同京都大学山本克己教授访问西北政法大学
Part 4
科技与法治
10.在当今AI等科技迅猛发展的背景下,您如何看待技术对法律程序的影响,特别是在民事诉讼领域?
答:在AI或者IT技术迅猛发展的背景下,技术对法律的影响可能在民事程序法上体现得更为明显。目前,从案件立案至审判结果的作出,都逐渐形成了对技术的高度依赖。不乏会有设想认为,未来的诉讼程序可能如自动贩卖机,起诉状输入之后,就可由技术作出判决。当然,目前看来这还只是一个幻想,因为法律不仅是规则,还充满了温情,它需要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当事人现实的利益结构进行综合判断。这点目前是技术无法实现的。
眼下,科学技术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场景,主要体现在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信息传递和开庭审理过程。前者例如起诉状和答辩状以及双方当事人之间证据材料的相互传递等;后者例如,开庭审理的线上进行或者线上公开等。这些应用在提升诉讼效率的同时,某些方面也对传统民事诉讼制度和程序价值形成了冲击。对传统民事诉讼程序的主要冲击体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对直接原则和言辞原则的冲击。传统民诉程序要求把双方当事人集中在一个物理空间之内,法官采用直接观察的方式来获得对案件事实的感知。这里不乏中医“望闻问切”这种判断原理的运用。但是,采用线上审理,尤其是“异步审判”(Asynchronous Trials)之后,法官只能是阅读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判断,使法官丧失了现场感性判断的可能.
其次,对公开原则的挑战。技术便利可能会诱发“秘密审判”的风险,公开原则对抗秘密审判中所产生的程序技术。采用线上审理,在不公开的情况下,可能因缺乏公众监督而使法官在信息不透明的方式下作出裁判。虽然也有观点认为可以让公众通过线上观看的方式予以公开,但由此又会产生当事人隐私权如何保障的问题。这些矛盾能否通过技术进入的方式予以解决或者采用类似功能的程序要素予以替代,这些都尚是未知数。
11、您认为日本的民事审判IT化与AI化对中国民事司法改革有哪些启示与借鉴意义?
答:在与日本法的交流中,可以看到其在技术引入过程中更加注重与传统民事程序制度和价值的协调。也就是说,日本在推进民事诉讼IT化过程中,尤其重视技术应用与既有法理制度之间的调和;中国则显得技术发展更快,这很大程度上源于以欧陆为源头的传统民事程序制度和理念尚未在我国法治文化中扎根,容易“拿来主义”地吸收新技术,建立一套全新的审判方法。但是,这种推翻旧世界,然后建立新世界的思路,很可能忽略法律制度的底层价值逻辑,对民事审判制度造成冲击,对此我们应该保持警惕。
2008.12 参加中国驻日本大使馆招待会
12.在司法信息化过程中,如何平衡技术效率与程序正义的核心价值?这一议题在您的研究中有何探索?
答:对于这个问题我虽然也有一些初步思考,但是还不算成熟。我始终觉得,技术在司法程序中的运用应当是设定边界的。在研究中,应当逐步明确哪些程序要素适合技术介入或替代,哪些程序属于当事人基本权利的保障,是应当予以尊重的。
技术可以用来提升诉讼效率,比如在线审理、电子卷宗等做法,确实有助于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的压力。但前提是,技术措施不能以牺牲当事人基本程序权利为代价。比如当事人的陈述权、质证权、申请回避等程序性权利,无论技术多么先进,都是应当予以保障的。技术只能是手段,不应成为目的。
其实在法院提出的“案多人少”“彻底解决执行难”“促进纠纷多元化解决”等命题之下,作为学术研究,我们应当警惕这些命题下的某些改革措施对当事人基本程序权利可能带来的损害。尤其是这些命题,在运用技术化推进解决时,经常会有注重经济性和效率性,牺牲或者裁减程序要素的冲动。当然,制度总是一种平衡的结果,程序变得过于草率时,法院诉讼也会变得更方便和便宜,在多种纠纷解决方式选择中反而导致当事人更倾向于选择法院。这也蕴含着法院纠纷更趋增多的危机。
13.您在民事审判IT化研究中有哪些感到自豪或满意的成果?
答:在这方面,我还没有什么可以自豪或满意的成果。但是,这个命题却是我一直以来非常关注和持续思考。目前,民事诉讼法学领域就此问题研究得相对薄弱。无论从深度还是广度上,我们都仍有一大段路要走。但是,迅猛发展的司法现实又不会给我们太多的准备时间。民事审判的IT化,既是时代问题,也是我们这代程序法学者无法回避的问题。所以说无法回避,主要是考虑到两方面原因:
一方面,中国的民事审判制度正在经历向“现代化”的转型,试图从一种传统农业社会语境下的审判结构,逐步完成向现代法治社会的程序结构过渡。例如,直接言词原则、公开原则等制度理念或原则都是后者体现程序公正的核心要素。这些要素尚未在我们的司法文化中完全扎根并生长。
另一方面,在上述要素还没有完全稳固且文化上获得深度认同的情况下,IT化的技术浪潮就已经扑面而来。这种“技术先行”状况,很可能会对上述脆弱的制度基础产生破坏性冲击。我们本想建立的一套符合现代正义理念的诉讼制度,结果还没建稳,技术手段就已经在“重塑”甚至“解构”着这种制度啦。
因此,急需警惕的是,在我国民事审判制度尚未完成现代化建构时,就被直接推入了伴随着IT化的后现代化之后,可能会出现的一种法治短路化现象。这种现象具有非法化的特征,可能会削弱法治的基础。因此,我国民事程序制度应是IT化和现代化的双重实现。这种实现既要完成民事程序的现代化转型,在IT化的过程中也应思考如何守住程序正义的基本底线。
2007年在领事馆与教育领事和当年的访问学者
14.展望未来,您认为AI、大数据等技术将如何重塑民事诉讼法体系,法律研究者在这一变革中应承担怎样的角色?
答:在这个变革过程中,法律研究者不只是被动的观察者、记录者,更应该是主动的“制度守门人”和“重塑的参与者”。具体而言:
一是理念的传承者与界限的划定者。法律研究者要回答:哪些制度可以“技术化”,哪些制度必须“人本化”,哪些程序可以交给技术,哪些判断又必须保留给法官的人格判断与经验逻辑。这些都需要学者在深入理解法律传统的基础之上,拓清“技术介入的边界”。
二是架构设计的参与者与守门人。在AI逐步渗透法院流程、证据分析、案件管理的过程中,法律研究者不能把架构的设计权完全交给技术人员独占,而应主动参与AI系统的设计、评估与应用,让技术的使用始终服务于制度理性和程序正义。
参加国际诉讼法学会2006年年会
part 5
校友寄语
15、您对西政日本校友会的成立有何祝愿或期待?对于在日发展的西政校友,您有什么鼓励或建议?
答:对西政日本校友会的成立感到非常高兴,也由衷地感谢包括余师姐在内的校友所做的大量工作,把校友的情感串联起来,这是件非常了不起的事。
由衷地期待校友能够在以下方面发挥作用:
第一,成为中日法律交流的桥梁。西政向来重视国际交流,与日本法学界有密切的联系。从最早一批前辈学者在日学习和交流开始,到后来年轻学者逐步接力,逐步形成了“代际传承”的良好路径。前辈在日本法律界留下了良好印象,也为后来者打下了信任的基础。校友会是延续这种传承与信任的纽带,可以广泛地促进这种交流和传承。
第二,促进文化理解与在日生活的适应。很多年轻学子初到日本时,往往对日本的文化、礼仪及沟通方式不甚了解,这难免会引发一些文化上的误解与冲突。此时,校友会就能发挥“前辈引路”的作用,传递些重要的生活常识或者文化交往方式,让新来的学子更快适应,更好发展。这种帮助是非常宝贵的。
第三,推动大家的共同成长。希望通过校友会能够逐步形成一个相对稳定的法律交流平台,促进中日之间的法律交流。也希望广大校友积极参与、贡献力量,共同推动西政与日本学界或者实务界在法律上的交流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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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问日本农家
郝振江教授主要著作(含译著)
《现代社会与审判——民事诉讼的地位和作用》(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
《非讼程序研究》 (法律出版社,2017年)
《德日家事事件与非讼事件程序法典》(法律出版社,2017年)
《家事事件程序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21年)
《后民法典时代我国家事程序法的意义》
《民事审判中的非讼事件诉讼化现象及克服》
《后民法典时代我国家事程序的构造》
来源:西政日本校友会
策划:西政北京校友志愿者
编辑:郭海霞(2020研)
责编:孙悦(2010本)
审核:姚舜禹(2009研)
西政日本校友会
西南政法大学日本校友会由西南政法大学在日校友发起,在日本东京注册,以增进校友间的互助、交流、联络、福祉、友谊以及提高会员共同利益为宗旨,弘扬西政精神,促进国际交流,并提供信息收集、分析及咨询等相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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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生生不息,法学黄埔岁岁新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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